新疆财务代办:公司变更需要资料几办理流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如登记的变更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提交本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需提交本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并经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字的书面决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与变更相关的文件。
(一)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有权核准名称的登记机关报告。
(二)住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住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章程规定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
(4)注册资本减少的,提交报纸刊登的公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证明以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的说明。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出。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持分公司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明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但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应当标明“(限于经营分公司)”字样。
(6)股东变更的,股东将其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交割证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向其他股东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转让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交割证明;新股东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者**交付证明以及其他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让相关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转让的文件,无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者**交割证明。
(七)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或股东保荐机构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复印件。
(8)上述事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提交材料的相应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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