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务代办机构需要符合的四个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的审批机关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也能代理记账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资格获批后要公示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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