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代理记账内资企业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境内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不得延期缴纳。 **终结算时间。
2、境内企业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须在报告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 由主管税务机关内处理。
3、内资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内资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完成纳税申报。 60日内终结企业所得税,并依法计算清算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结清应纳税额。
5、内资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合并或分立,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在纳税年度中间进行**终结算。 及时处理,并结清税款; 内资企业如状态不变,可连续计算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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